案情简介:
申请人——雷海剑申请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第27031327号“满汉添香及图形”商标(以下简称“申请商标”),被商标局以该商标同其它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,作出了商标注册驳回决定,申请人对此不服,遂委托中细软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。
案例分析:
中细软集团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,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进行了全面分析,并结合申请商标自身的显著性,向商评委提交了如下申请理由:
申请商标与第21103819号商标(以下简称“引证商标”)在图形构造、整体外观、显著部分、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有较大的区分,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、误认,不构成近似商标。
复审结果:
在中细软集团有理有据、专业的分析比对后,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的决定,对申请商标作出了准予初步审定、予以公告的裁定,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而有效的保护。
申商标同各引证商标的对比图: